在勞務派遣中,勞動合同關系存在于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之間,但勞動力給付的事實則發生于被派遣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勞務派遣的最顯著特征就是勞動力的雇用和使用相分離。
勞務派遣作為一種新的用工方式,對用人單位來說,有利于降低用工成本、減少用工管理費用,減少勞動糾紛。對勞動者來說,有利于建立穩定的勞動關系,得到充分的社會保障。但是,近年來,一些用人單位和勞務派遣單位為了片面追求其自身利益,通過各種方式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諸如自行設立勞務派遣單位,將員工“賣出去”再“買回來”,從而改變用工方式,逃避用人單位應該承擔的義務,或者拖欠、降低被派遣人員的薪酬待遇,或者不給被派遣人員繳納社會保險等。針對勞務派遣所出現的種種不規范情形,《勞動合同法》設專節予以整飭:
1、加強了對勞務派遣單位的約束,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 (1)勞務派遣單位注冊資本不得少于50萬。
此項之規定,意在規范勞務派遣市場秩序,嚴格勞務派遣單位的準入限制,提升勞務派遣單位的資金實力,加強對被派遣勞動者的保護力度。防止一些資金實力較差的公司進入勞務派遣市場,擾亂勞務派遣秩序,盤剝被派遣勞動者的合法利益。
(2)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的勞動者訂立兩年以上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目前在實踐中,很多勞務派遣單位和被派遣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期限與派遣單位和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務協議期限一致,因此勞務協議履行完畢就意味著勞動合同終止,勞動者也就處于無工作的失業狀態,因此為穩固勞務派遣單位于被派遣勞動者之間的勞動關系,增強被派遣勞動者的職業安全感,防止勞務派遣單位采用短期合同的形式逃避應該承擔的法律義務,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的勞動者訂立兩年以上固定期限勞動合同。